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8]34号 2008-04-08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省局转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4月份是2008年企业预缴申报较为集中的一个月份,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税函[2008]8号)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避免影响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 二、立即组织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登记工作。各单位要结合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企业如需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税管员应根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证明进行审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县(市、区)税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按照总局规定填报预缴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小型微利企业台账》,反映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加强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身份的认定监督和管理,掌握本辖区内小型微利企业数量及分布。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管理。各单位要通过综合治税渠道,加强与科技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的,在未按照新税法进行重新认定前,其预缴时一律执行25%税率。 四、预缴纳税申报表印制问题。各种预缴纳税申报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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