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21
摘要: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十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县区级20个工作日内,地市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书面决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时间等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按照审批类优惠规定的权限审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9、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0、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1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2、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二)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的事项: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三)年度终了备案事项: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7、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受理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时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并附报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经有权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方可在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逐年备案。对于第十二条(一)、(二)所列项目,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1、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申报前补充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补充备案。

  3、年度终了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报送备案所需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

  2、企业财务报表;

  3、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附件二);

  (三)备案权限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备案权限。

  (四)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报送资料的,由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与备案资料一并交还纳税人。

  (五)登记备案

  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对属于需上报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备案批复文书的3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六)享受优惠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载有准予备案税收优惠事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第十二条(一)、(二)所列项目,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的,经有权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但在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