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人气: 时间:2021-05-19
摘要: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实务中,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环境中排放应税污染物,可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数据,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仍有部分纳税人,在满足规定的监测频次前提下,于申报期内无法准确获得监测数据。对于这部分纳税人,如何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进而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呢?近期,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有证有系数●

  有证有系数,就是排污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同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也能找到适用排(产)污系数的情形。

  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如果符合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那么就可以在技术规范中寻找排(产)污系数,用该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A企业是石化行业企业,其厂内有一个小型供暖锅炉。此前,《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公告”)中,未明确锅炉房排放污染物当量的计算方法,A企业也没有对污染物进行监测,A企业也未就该锅炉房的排污情况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81号公告中虽然没有单独列出锅炉行业污染物排放物料衡算和系数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中给出了锅炉的排放系数。实务中,不少建有锅炉的企业以81号公告中未明确列示锅炉行业的排污系数或没有监测数据为由,拒绝申报环境保护税。

  其实,这种做法存在涉税风险。早在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便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A企业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中明确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假设A企业当月共消耗10吨燃料,含硫率为0.5%,收到基灰分为20%,查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可知,二氧化硫的排放系数为16s千克/吨-燃料(s为收到基硫含量),氮氧化物的排放系数为2.94千克/吨-燃料,烟尘的排放系数为1.25A千克/吨-燃料(A为燃煤收到基灰分)。那么,A企业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10×16×0.5%=0.8(千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为10×2.94=29.4(千克);烟尘的排放量为10×1.25×20%=2.5(千克)。

  ●有证没系数●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排污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是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这该怎么办呢?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B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金属结构的焊接作业,但是其适用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并未提到金属结构的焊接作业。那么,根据16号公告规定,B企业需要根据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的《3411金属结构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的“冲剪压/热切割—焊接—涂装/氧化”工艺,确定其排(产)污系数。

  假设B企业的产品产量为4000吨,查询《3411金属结构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可知,焊接工艺一般性粉尘排放系数为0.084千克/吨-产品。那么,B企业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为:4000×0.084=336(千克)。

  ●无证无系数●

  在实务中,如果没有取得排污许可管理证,排污企业应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6号公告明确,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即使暂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均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C企业从事铁矿开采工作,暂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在开采铁矿的同时,伴生大量的稀土矿,即其采选工艺既包括铁矿又包括其他稀土。那么,C企业应查找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分别对应《0810铁矿采选业产排污系数表》和《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行业产排污系数表》确定铁矿采选产排污系数和稀土矿采选产排污系数,并对应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假设C企业当月共采选11万吨铁原矿,4000吨混合型稀土原矿。铁矿采选一般性粉尘和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分别为60.13千克/万吨-铁原矿和9.06千克/万吨-铁原矿,稀土矿采选一般性粉尘排污系数为0.002克/吨-原矿。那么,C企业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为11×60.13+4000×0.002÷1000=661.438(千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为11×9.06=99.66(千克)。

  此外,如果为无证无系数且在统计调查制度内查不到系数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同时,16号公告还明确,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据此,排污单位应动态关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技术规范,并及时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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