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户”与“双定户”的区别

来源:重庆经开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2-02
摘要:新办个体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还需要注意些什么?是否需要建账?咋申报呢?您别急,小编今天同你摆一摆个体工商户的那些税事儿! 坐稳了没?要开车了哦 NO.1、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下一步我要做些什么呢? Q:需要前往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
  新办个体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还需要注意些什么?是否需要建账?咋申报呢?您别急,小编今天同你摆一摆个体工商户的那些税事儿!
 
  坐稳了没?要开车了哦
 
  NO.1、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下一步我要做些什么呢?
 
  Q:需要前往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对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或确认。您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以上业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反馈信息。
 
  NO.2、作为新开的个体工商户,常听别人说的定期定额户是什么意思?所有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户吗?
 
  Q: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建账个体工商户(简称“建账户”)和实行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称“双定户”)。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建账户”需要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账簿。
 
  原则上“双定户”需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薄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
 
  看看政策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NO.3、如果我选择了“建账户”或者“双定户”后发现不符合我实际经营需求,还可以调整吗?“双定户”的具体定额可以调整吗?
 
  Q:征收方式确定后需要调整,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但必须满足所选征收方式基本要求,比如选择查账征收一定要建立完善的账簿。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按一个核定期核定“双定户”的销售额,在定额执行的期间或者结束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定期定额管理,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看看政策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NO.4、我该如何申请发票呢?
 
  Q:发票开具分为代开和自开,如果没有经常开具发票的需求,可以选择税务机关代开。
 
  比较常见的纳税人自开的情形,目为满足各行各业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发票的类型种类、规格较多,主要有防伪税控开具、网络开具、手工开具三种开具方式。纳税人要根据自己的开票需求,以合法、合理、合规,使用方便为基本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自开与代开发票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常见发票适用情形和开具方式如下:
 
  NO.5、个体工商户应该怎么申报,什么时候申报?
 
  Q:“建账户”自行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如实申报每个季度的销售收入;“双定户”税务机关采用批量申报形式在季度结束后自动按定额申报,如核定的销售额达起征点且签订了三方协议,税款将由税务机关自动从纳税人的账户上扣除。“双定户”在季度有以下情况的,需主动前往税务机关申报,一是“双定户”申请代开过发票,预缴了税款。二是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申报数据应为实际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未申报、逾期申报、虚假申报将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举例:
 
  (1)某“双定户”税务机关定额2万/月,按季6万元未达到起征点9万元。存在以下情况,应分别作出处理:
 
  1)若该“双定户”当季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9万元,不用前往税务机关,税务系统自动申报。
 
  2)若该“双定户”当季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超过9万元,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前往税务机关或者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后缴税。税金:100,000*0.03=3000(元)
 
  (1)某“双定户”税务机关定额4万/月,按季12万元超过起征点9万元。存在以下情况,应分别作出处理:
 
  1)若该“双定户”与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在季度结束后,从银行账户自动扣除税金:120,000*0.03=3600(元)
 
  2)若该“双定户”当季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超过定额12万元,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前往税务机关或者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后缴税。税金:200,000*0.03=6000(元)
 
  NO.6、如果我单位实际销售额超过了起征点,逾期了怎么办?
 
  Q:现行增值税政策个体起征点为每月3万、每季度9万,每个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不用交税,超过9万按增值税税率为(3%)交税,逾期交税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某个体工商户第二季度(4月—6月)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并缴税。如8月12日申报缴税应交税金和滞纳金为:
 
  税金:100,000*0.03=3000(元)
 
  滞纳金:3000*0.0005*28=42(元)
 
  合计:3000+42=3042(元)
 
  NO.7、如果我每个季度的销售收入都不超过9万,可以零申报吗?
 
  Q:纳税人应该注意“零申报误区”,不少纳税人认为不交税就是零申报,这是错误的。零申报仅指销售收入为零,如果销售收入不是零但未达起征点也不能零申报,必须如实申报销售额。
 
 
 
  Q:删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原文为: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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