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0]3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批租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1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规定,对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批租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0]34号      2000-04-19

  
  近日,有单位来电询问购买本市批租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规定,对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免税条款是指:市政府批租或承担市政府职能的陆家嘴、金桥等开发公司开发后转让的土地,对纳税人取得的这方面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如对这些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二、三级市场进行转让的,则取得房地产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