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5]1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4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4号)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统计口径进行编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5]13号         2005-1-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条例》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季度申报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则是“以纳税人为汇缴工作主体、以自主申报为工作基础和法律责任界限,以宣传辅导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形式,以审核、评估检查为管理手段”。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四、每一纳税年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下发的汇算清缴通知要求,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

  在申报期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纳税人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的力量,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免费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和备案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对确已发生,事实及金额已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应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资料的报送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各项审核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即次年4月底前;属备案事项的应在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核实完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审批期限的,按政策法规办理。

  属审核审批事项的须在审核审批结束之日;属备案事项须在收到传递资料之日起,由审批或审核环节负责将有关内容录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应的模块中。

  七、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支出,正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合实际预缴税款情况准确清算年度应补或退税额,并据以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一)实行就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及总机构本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如汇缴企业(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其上一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汇缴企业(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汇总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后的年度纳税申报。

  八、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申报的,应在申报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4月底。

  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当期实现的所得税税款;同时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并据以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纳税年度可延续计算。

  十一、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无对应项目的可不填)、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属实行远程申报方式的,应在办理完远程申报的同时报送上述资料。

  (一)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汇缴企业(总机构)、上一级成员企业除按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由所属下一级成员企业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各成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汇缴企业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时,应按照各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填报,不能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编制。

  十二、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十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督促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经督促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事后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审核的主要内容:

  1.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2.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

  3.纳税申报表中行次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是否存在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5.对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产生的差异,是否存在应调整未调整的情况;

  6.纳税申报表数据是否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符;

  7.其他。

  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二)对已事后审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环节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进行确认(注:进入模块后年度申报数据将自动导入),如进行数据修改的应在“税务机关确认栏”中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五、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纳的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应缴纳的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十六、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和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起来。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进入汇缴期后,导入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纳税资料、管理资料、企业财务信息、外部宏观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评估;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评估发现问题的,督促纳税人纠正,改变单纯依靠汇缴检查企业申报不实的行为,采取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加大检查力度,要对取消审批后的项目和税收与会计制度处理的差异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十七、纳税评估和检查范围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统一规定的;

  (二)市局统筹安排确定的;

  (三)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的。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会计决算报表、申请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十九、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源汇总报表》及附表(按经济性质分别汇总),于次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税源分析;分析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具体包含八个方面的以下内容: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与去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与去年同期相比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与去年同期相比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与去年同期相比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6.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免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7. 与去年同期相比总税负(实际负担率)升降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8.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去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

  在进行税源分析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点加强所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增减变化的分析。

  二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4号)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统计口径进行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税源汇总表》为一式九份,分别是一份汇总表和八份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汇总填制,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在报送汇总表及附表的同时,还应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分户表》。上报的分户表只填列年度“应缴所得税”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其余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度起执行。

  二十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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