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1999]3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7
摘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53号)发给你们,并将该文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9]315号     1999-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53号)发给你们,并将该文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各级各类施工企业。

  二、文件中的“预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各种工程款项、材料款等。

  附件:辽政办发[1999]53号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