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1]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9
摘要: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按规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85号           2011-08-09

  为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农民增收和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事关物价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菜篮子”产品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品种多样并实现全年均衡供应,市场价格合理,有效满足了居民消费需求,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依然较低,生产流通基础比较薄弱,产销信息不对称,利益机制不完善,流通环节多、损耗大、成本高,“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现象仍时有发生。由于“菜篮子”产品不耐储运、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使在全国大流通的形势下,部分产品仍必须保持一定的自给率,并加强调控,以稳定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稳定物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菜篮子”市、县(市、区)长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供应均衡、价格合理。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完善和落实“菜篮子”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统筹抓好生产与供应,进一步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布局发展 “菜篮子”产品生产。完善流通设施和网络,促进产销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健全“菜篮子”产品分级储备制度,完善风险调控机制。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建设,确保居民消费安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菜篮子”产品自给率和应急调控能力,确保“菜篮子”市场供应均衡稳定。

  三、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

  (一)切实保护和稳定“菜篮子”生产基地及能力。各地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同时,要统筹考虑“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增加投入,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集约化、设施化“菜篮子”生产基地。大中城市要按城市常住人口人均0.05亩的标准落实保障型、应急型蔬菜生产基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叶菜生产功能区,切实稳定近郊蔬菜基地面积及生产能力,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加强《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重点县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一批“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支持建设生猪、奶牛等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水、电、路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保护和提升生态型标准化水产养殖塘,加快现有老化规模水产养殖场设施标准化改造步伐,支持水产养殖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水质调控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循环水利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着力建成一批现代渔业园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科学布局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力发展名优蔬菜瓜果和山地蔬菜、设施蔬菜生产,稳定发展近郊蔬菜特别是叶菜生产。在稳定发展生猪、奶牛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家禽、兔、肉羊等产业,杭嘉湖等平原主产区要引导小规模养殖户集中兴办生态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金衢绍等地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发展生态畜牧业,甬温舟台丽等地要大力发展山区海岛畜牧业,增加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大力发展现代渔业,积极发展城市周边和沿江、沿湖、沿海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大力推进 “菜篮子”产品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型种养模式,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水平。加快“菜篮子”产品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参与“菜篮子”产品规模化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菜篮子”产品专业合作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品牌,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集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省外建立稳定的“菜篮子”基地,并将“菜篮子”产品运回省内销售。

  四、加强产销对接,提高“菜篮子”产品流通效率

  (一)推进“菜篮子”产品产销对接。充分利用“浙江农民信箱”、新农村商网等信息工具,及时发布“菜篮子”产品供求信息,促进产销信息对接。有序引导“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农产品消费单位与生产基地建立以“订单”为纽带的产销协作机制。扩大“农超对接”范围,发展一批生鲜农产品连锁超市及直接采购基地,建设一批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继续办好浙江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公共营销活动,搭建销售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平价市场”、“定时定点菜场”、“社区菜店”以及在农贸市场开辟本地“菜篮子”产品直销区等途径,减少流通环节,方便居民购买。

  (二)大力发展“菜篮子”商品现代流通业。在“菜篮子”产品优势区域核心生产基地,根据需要新建和改造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在大中城市规划布局一批与产地市场衔接的大型销地批发市场,支持在交通物流节点建设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水电、信息、质量检测、冷藏保鲜、电子统一结算、流通加工配送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支持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统筹安排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副食品风险基金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在“菜篮子”产品优势产业集中区重点扶持建设和改造提升30家产地批发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在“菜篮子”产品重点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建设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与城区冷藏配送中心形成对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现代农产品流通业态。

  (三)推进“菜篮子”产品现代加工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业,提高分拣清洗、预冷处理、速冻保鲜、分等分级、整理包装、畜禽屠宰等初加工水平,降低产后损耗,实现延时错时上市。扶持发展一批“菜篮子”产品加工集聚区,引导“菜篮子”产品加工业集群发展。

  五、健全“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信息指导和市场调控

  (一)完善“菜篮子”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密切关注“菜篮子”产品市场信息,进一步整合农业、价格、商务、统计等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合理布局“菜篮子”产品价格和供求信息监测点,增加监测品种,及时对主要“菜篮子”产品生产情况、供求信息、价格走势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在各级价格、农业、商务等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生产和销售。各级财政应加大对“菜篮子”产品预警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指导和服务。

  (二)加强“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有条件的地方,对确定的城市保障型、应急型生产基地可以研究探索建立临时收储制度。各地应加大商品价格调节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大中城市建立统一的“菜篮子”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行政府补助、生产者以丰补歉、行业协会等主体日常管理的办法,在市场供求失衡导致生产者严重亏损时,启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生产者给予一定补助,保护好再生产能力,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非常规性扩大收购“菜篮子”产品产生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补助。鼓励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三)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菜篮子”产品产销情况,依托重点加工流通企业等现有设施,完善地方储备体系和收储机制。建立叶菜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灾期、淡季应急生产需求。抓好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发生时“菜篮子”产品的价格监控、货源组织和市场供应。健全“菜篮子”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办特色“菜篮子”产品保险,逐步扩大“菜篮子”产品保险覆盖面。

  六、切实加强监管,维护“菜篮子”市场秩序

  (一)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按照科学布局、合理分工、资源共享、体现特色的原则,加强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检验和社会中介检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多元化检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资源的动态管理,建立检测设备和检测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检测资源优化整合,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提高检测设备利用率。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水平。

  (二)加强“菜篮子”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HACCP、ISO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控制和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逐步形成生产有档案、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准标识、农产品批发市场有进销货台账记录和销售凭证的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

  (三)加强“菜篮子”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农产品例行检测、初级农产品农(兽、渔)药残留和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制度,依法加强对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种子种苗标准、产品标识标注以及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兽、渔)药残留限量等标准实施的监督,依法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农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依法打击恶意囤积、欺行霸市、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菜篮子”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高度重视“菜篮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菜篮子”工作责任和措施,制定“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中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落实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合理确定“菜篮子”生产用地及保有数量、主要“菜篮子”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认真落实促进生产、保供稳价、市场监管、应急处置等措施。建立健全各级“菜篮子”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菜篮子”工作重大问题。农业部门要抓好“菜篮子”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供应、预警体系和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商务部门要抓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市场应急调控等工作;物价部门要落实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养殖用电、用水价格政策;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 “菜篮子”生产基地保护,努力满足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其他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菜篮子”工作。

  (二)完善“菜篮子”工程建设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完善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按规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用电、用水价格政策,蔬菜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心的冷库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菜篮子”生产用地征占补偿水平,加强城市郊区现有菜地和养殖区域保护。优先保障供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业集聚区用地,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重要信息由省“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要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全面、客观、准确报道“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等信息,积极宣传各地在促进“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防止过度宣传和不当炒作。要引导群众客观、理性对待市场变化,营造有利于促进“菜篮子”生产、稳定“菜篮子”市场的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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