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工[2000]97号 2000-11-2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财综[2000]34号文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应按省人民银行会计处、省总工会财务实业部闽工财实[1993]65号《关于修改工会专用结算凭证部分内容的通知》规定,使用修改后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 二、县以上工会(含自管经费的产业、系统工会)对基层单位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除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外,以现金、实物等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自2000年1月1日起都必须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交工会经费凭银行结算“六联单”或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未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或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1.《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凭证式样)(略) 2.《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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