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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