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闽政[2016]21号        2016-05-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实体经济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再取消一批涉企证照相关办理事项;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高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比例;推进项目并联审批,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严禁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变相提高审批标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底前再取消中介服务事项10%;放宽中介服务准入条件,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采取变相方式转嫁企业负担;建立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收费监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闽价费[2016]25号)核定收费基础上再降低10%;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标准的50%征收;从2016年6月1日起,除资源性补偿费和损坏性赔偿费外,全面停征工业企业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支持法院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破产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庭,出台进一步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帮助引入有实力的管理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支持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开发适应破产重整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加快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无产可破企业加快破产退出;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减轻重整企业和被重整企业税收负担。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加强企业应急资金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金融机构不得简单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加大各级财政对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投入,降低企业转贷过桥利率。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大金融支持。建立跨部门金融服务协调、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形成金融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合力。银监和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定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合理稳妥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八)完善增信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发挥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建立完善省再担保公司、各地政府主导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及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调整省再担保公司、政府主导担保公司业绩考核办法,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并实施一票否决;对未按要求实施利率定价的金融机构,福建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予以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下浮处罚,全国性商业银行按照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予以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省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作用,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对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筛选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育和辅导,并实行动态管理;梳理一批优质龙头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大力发展与福建经济结构相匹配的融资租赁业,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切实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十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执行期限2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落实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并将政策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各地市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机关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情形办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用工调剂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于符合有关规定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230亿千瓦时;鼓励企业错峰生产和夜间用电,对趸售区符合条件的龙头、高成长和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谷时段3个小时,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气)发电,对其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资金、城市公用附加费省级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奖励方式予以支持;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有信誉的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电费;认真执行好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平均下调2.04分/千瓦时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降低到达城市的门站气价;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成本监审和工业用户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确保上游降价空间及时传导到工业用户,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规范港口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制定并公布港口各种服务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督促各收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10]9号),实行“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简化规范通行证审批,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港口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辅助平台不再向企业收取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落实进出口税费政策。2016年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支持各地试点免除集装箱检验、检疫、查验、作业费用;免除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的综合服务费,所需资金由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统筹安排;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积极推动税则调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十)推动通关便利化。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实行整车进口一体化快速通关模式,做大做强整车进口业务;指导企业办理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落实AEO(经认证经营者)互认制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七、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二十一)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事宜;加强纳税辅导,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的相关政策;出台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认定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根据各行业经济运行情况,适当下调行业税负预警值;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财政贡献大、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稳增长、促转型、调结构支出。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牵头单位(指第一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省政府降成本的政策全面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确定的责任分工,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将根据本意见的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通过电话咨询、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本意见落实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相关部门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并抄送省经信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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