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1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08
摘要: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3]144号      2003-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在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可确认为财产损失。纳税人发生该项财产损失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上级国税机关按照《安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等规定审核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在月人均200元标准以内的部分,不并入工资总额,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