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注销转制中不动产过户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6]253号 2006-11-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福建石油总公司《关于要求企业重组合并中不动产过户免交营业税的函》(石化集团闽财[2006]31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体制转换文件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福建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石油总公司”)将注销转制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石油资产分公司”),其名下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将以无偿划拨方式纳入福建石油资产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福建石油总公司在注销转制过程中将不动产转移过户给福建石油资产分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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