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9]80号 2009-11-30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地税直属局: 根据2008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 1、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具体包括:高速公路及骨干网络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以及由交通部门归口管理的水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除长沙市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统一征收管理外,其他市、州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统一征收管理。 2、上述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营业税仍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武广高速铁路专线建设期间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缴入省级金库。其他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3、跨市、州施工的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计税收入划分不清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4、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税务管理 省交通重点工程税收征管模式改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措施,征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三、纳税服务 1、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优化税收环境。 2、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检查结算等征管事项由本文件明确的各征收单位负责实施;稽查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组织进行。各市、州不得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3、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严禁混级混库,切实维护税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管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明确,未涉及的其它省级税收管理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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