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72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2
摘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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