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初审岗 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免、抵、退”税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需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相关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②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如期末留抵是否准确等;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月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结转项目是否一致;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③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a.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b.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c.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以下简称“六类企业”)的,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在审核“六类企业”以外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应开展事后核实工作。对于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 对试点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进行审核时,不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电子信息的比对,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④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核实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是否正确。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逾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或已按时申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单证或未及时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⑥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复审岗。 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首12个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新办企业 初始申报期****年**月,****年**月期满后一次性办理退税”印章。 ⑦建立所审核企业的电子台帐。 ⑧对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⑨核实“免、抵、退”税无电子信息情况,确实无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直属税务分局处理。 ⑩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负责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审核前的实地调查工作。 协助调查岗进行后续管理。 负责所审核企业的其他“免、抵、退”税相关工作。 (4)复审岗 ①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及在纸质资料上签章,并核实申报数据及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资料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③负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确认,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5)调查岗 ①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后续管理,负责“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征管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异常企业实施调查、跟踪管理,对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移交条件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 (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二)生产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问题 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与稽查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骗税线索,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知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稽查部门每年检查“免抵退”税企业户数应不低于 “免抵退”税总户数的2%。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7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13.rar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2.迁移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说明书.doc 3.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doc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doc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xls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doc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doc 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doc 1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xls 12.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doc 13.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收汇有关情况的函.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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