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10号 2010-06-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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