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31
摘要: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九条规定应实行清单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1-3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中关于“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的规定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关于“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的规定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九条规定应实行清单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76号)规定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清单申报汇总表》。

  《公告》第八条所指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核销管理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十条规定应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及要求如下:

  (一)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年度纳税申报采用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5月31日前报送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按《专项申报汇总表》列示的大项分别提交,详细阐述大项、小项、逐笔资产损失发生时间、会计损失处理时间及核算科目、发生损失具体原因、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残值或处置变价收入、清理费用等情况。涉及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的,应说明以前年度及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三)对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整理汇集,与上述《专项申报汇总表》、《申请报告》一并装订成册,封皮标示企业名称、申报时间以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材料”字样,所附资料均需按顺序编排页码。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会计核算资料以复印件报送的,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条款废止]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最迟应在4月30日前按《公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汇总表》、《专项申报汇总表》及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上述《汇总表》应在5月5日前由分支机构报送总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所属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清单申报汇总表》、《专项申报汇总表》,据实汇总并与年度纳税申报一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附件3)。实行电子申报的总机构纳税人,与年度纳税申报一并附报相关《汇总表》(附件1~3)后,应就本部及不纳入就地预缴范围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属于专项申报范围的资产损失,按《公告》第二条规定报送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资料。

  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受理、流转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专项申报纸质材料后,应对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经过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盖章受理办结。对企业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企业拒绝改正的,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纸质材料后,《专项申报汇总表》一份退还企业,另一份与其他申报资料及时移交税务管理岗进行评估、核查、归档。

  五、申报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完成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按期申报确有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适当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六个月。

  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于3月1日前上报省局。

  六、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岗接收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后,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时间、会计科目、金额、纳税调整情况等,进一步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案头审核发现存有疑点、异常情况、涉及纳税调整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的,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网上申报系统、介质申报将添加《汇总表》(附件1~3),年度纳税申报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附报相关《汇总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略)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略)

  3.《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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