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4
摘要: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乐清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包括存量住房、商铺、工业厂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分局(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主管税务分局(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起草了《乐清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1日前反馈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税政一股郑朋洁,联系电话:0577-61886192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乐清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房产交易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税总发〔2017〕4号)的规定及浙江省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乐清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包括存量住房、商铺、工业厂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分局(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主管税务分局(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权利。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疑虑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应首先就存量房评税政策、评估方法、工作流程、计税价格生成等做好解释、辅导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报送《乐清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计税价格争议的,视为放弃申请评估价格争议。

  第五条 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即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理由。

  主管税务分局(所)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分局(所)通过实地核实等方式,认为纳税人价格异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主管税务分局(所)认为价格异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可选择一家在乐清地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与原出具报告机构资质相同或以上的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争议不动产进行评估。进行价格争议评估的评估机构需到乐清市税务局备案。争议重新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争议处理办理期限。

  房地产评估公司确认评估的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一致的,主管税务分局(所)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分局(所)在存量房交易中核定的计税价格存在异议的,只能申请一次价格重新评估。纳税人对重新评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分局(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分局(所)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各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集体审议制度。对认定纳税人价格异议有正当理由的、再次评估价格偏离原评估价格10%以上的,需主管税务分局(所)集体审议决定,并按照要求做好集体决策、会签等记录,相关纸质资料按要求存档。主管税务分局(所)对两次价格疑义较大的,可邀请双方评估公司到会质证。

  第八条 评估机构在承担评估任务时,应配合主管税务分局(所)现场核实、到场问询等相关工作,且不得对外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结果。对出具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评估公司,乐清市税务局将把相关情况反馈至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并取消该评估机构评估乐清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当及时检查评税系统或预警值体系中该区域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