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46号 2001-08-2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加强我省D类企业的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全省列入D类管理的企业,实行每半年退税一次。先由企业将退税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退税机关初审,再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退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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