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6]15号 1996-12-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做好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编审年度决算,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好1996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及各项负债率等情况。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对市直以上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分别进行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是否汇总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四、参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受方企业受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六、参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企业土地估价结果按照基准价格的50%批复确认。企业过去已按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按评估后批复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批复确认后的入帐价值高于其原帐面价值的部分,在资产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如果评估后批复确认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原帐面价值不再调整。 七、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允许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 八、大中型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10%----3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转增流动资本后的税后利润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依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分配。 九、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 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1.为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集体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集体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3.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 4.集体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文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具体折旧年限由企业在此幅度内选择,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鲁地税所字[199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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