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政[2002]19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9
摘要:凡持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兼职律师征税。即: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9号      2002-01-29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上述公式的收入总额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为: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收入,代理行政诉讼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咨询、代书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例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

  (三)上述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例: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二、对律师事务所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一)凡持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兼职律师征税。即: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雇员取得的办案分成收入和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

  鉴于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收入形式的特殊性,对雇员一次性取得的办案分成收入和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当月收入并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但属于应按月支付的收入(帐户上已记为应付工资科目的)而在以后月份一次性实际取得的收入,可将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找适用税率计税。即以月份所属的分成收入、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的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取得的分成收入和数月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收入,应并计营业收入;如所在单位不负担任何办案费用,可按扣除30%后的余额后,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分别并入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对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等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不申报的情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合伙制企业实行就户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按分摊税款缴纳。

  定期定额税款的核定,具体参照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1]207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对收入总额能以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难以正确计算的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企业,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按每人每月960元标准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可视情况实行一次或分次摊销方法。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装修、装璜一次性费用总额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在当期计入成本;5000元以上的在不短于1年的时间内分次摊销。

  (四)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其标准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2001年度年利率为5.85%)

  (五)属于应由个人上交的会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会费或者其他费用等。

  (六)按规定上交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费,允许税前扣除。

  (七)投资者购置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以及通话费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通知》规定确定。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标准据实扣除。据实列支福利费范围:按当地政府规定范围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

  (十)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未按出资比例或者未按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的,应按实际分配方案计算各投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1.投资者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允许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个人费用。为了防止多处扣除,重复扣除的现象,各独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允许各企业在填报年度汇算清缴表时扣除投资者的个人费用,但必须把在其他企业税前已列支的投资者费用在申报表中第41栏(已在其他企业列支的投资者的标准费用)中填明,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含有合伙企业的,业主费用只限于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企业中扣除。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其计算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性质的(包括合伙投资者举办其他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举办合伙企业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举办其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税=投资者应取得的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缴税款=应纳税所得税-已纳所得税

  (十二)汇算清缴报表的使用

  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举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投资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见附表1)。

  2.举办两个以上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投资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经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各个企业清缴所属年度的1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两个以上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略)

  2.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略)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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