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7]20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9-20
摘要: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7]209号      2007-9-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辅导问题。各市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辅导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新纳入征税范围的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准确、到位。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税额调整后未缴纳或执行原税额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全额补缴1至9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征收范围调整后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除外),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于2007年10月15日前补缴7至9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补缴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税款。

  (三)2007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20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