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盐纳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2-20
摘要:这样,如果对产地调盐作为国家储备不征资源税,而由销区代管单位动用时交这部分税,一方面会出现没有资源的地区享受资源税收入,而资源产地却得不到资源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加重销区代管单位的税收负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盐纳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14号      1995-02-20

中国轻工总会:

  你会报来的轻总经调[1994]51号《关于国家储备盐纳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税改前,盐税在出厂(场)价外征收,并根据盐的不同用途,作出了很多减征、免征规定;对储备盐在储存期间暂免纳税。新税制后,取消了盐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和在价内征收资源税,同时按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盐资源税列为地方固定收入。这样,如果对产地调盐作为国家储备不征资源税,而由销区代管单位动用时交这部分税,一方面会出现没有资源的地区享受资源税收入,而资源产地却得不到资源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加重销区代管单位的税收负担。这样做也不符合现行资源税条例中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征收增值税,将会破坏增值税的链条结构。因此,储备盐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仍应按新税法的规定执行,不宜作出改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2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