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因为资金存在时间价值,所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是十分划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摊销。”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土地是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合在一块提折旧的。我国税法允许的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一般而言,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会选择这一折旧年限。因此,当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低于20年,或者合同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其从房屋、建筑物原值中剥离出来,单独摊销。那么在土地摊销期限内,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纳税人获得了延迟缴纳税款的好处。

  (五) 适当推迟土地的开发时间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可见,土地一旦开发,最终将不可避免的形成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以,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购入一块土地,支付转让价款240万元,该地规定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购入当年就开始建造厂房,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40×(1-30%)×1.2%=2.02万元。如果企业推迟一年建设,土地使用权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进行摊销,每年摊销额为24万元,所以其转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216万元。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16×(1-30%)×1.2%=1.8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推迟一年开发,相应的滞后了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屋原值的时间,可少缴房产税2.02万元;并且随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减少,该公司以后每年可少支出房产税款0.21万元。数额虽小,但房产税是纳税人一项长期的固定支出,进行纳税筹划后节税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适当地推迟土地开发时间,便可获得少缴房产税的好处。

  (六) 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就有可能存在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就简单装修上做纳税筹划的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来进行纳税筹划。前不久,汕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则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 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营业税700×5%=3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5×(7% 3%)=3.5万元。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7% 3%)=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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