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2]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05
摘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2]89号      2002-02-05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