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3]368号 2003-09-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建设资金税收有关情况的请示》(赣电财[2003]97号),经研究,现就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城市居民“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各供电企业代购用电器材,向用电户收取工程改造费400元/户,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 件的,可不征收增值税。即: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关于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建设中,向当地政府收取的电力线缆入地“工程建设资金”和向市、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各供电企业向当地政府和市、县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收取的“工程建设资金”和“电网建设保证金”不属于向购买方价外收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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