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7]16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1
摘要:为依法界定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范围,明确税务机关和你们管理专业发票的权限,严格规范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明年新的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请你务必于十一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7]163号      1997-11-11


西北民航管理局、西安铁路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工商、农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省交通厅、省邮电管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税发[1997]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界定税务机关与你们各自行使发票的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应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但按照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和照顾历史习惯相结合的原则,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专业发票是发票的一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但不包括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业务使用的其他发票。

  三、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的,不能使用专业发票;上述单位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发票,不属于专业发票管理的范围,应和其他普通发票一样,统一按规定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如电信企业的代办电信工程、出租电信设备;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专业的代办客票手续费以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等,都应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普通发票。

  四、为依法界定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范围,明确税务机关和你们管理专业发票的权限,严格规范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明年新的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请你务必于十一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种类(每种附式样一份)。

  (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种类(每种附式样一份)。

  (三)在地方税务局领购、使用的普通发票的种类,并写明普通发票的全称,包括由地税局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

  (四)专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业务的范围,其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名称。

  (五)如有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以国有民营形式的,应注明承包、租赁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及其所承包、租赁的具体业务范围和所使用的收款凭证名称。

  (六)如认为需要你们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应同时报送申请自行管理的报告,报告要写明有关自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行管理的理由,并附送成文的专业发票管理制度和专业发票样本。

  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各分局要组织税务干部指导、协助这些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明确界定专业发票、普通发票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为今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