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393、《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47号)

  3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262号)

  3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104号)

  3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239号)

  3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申请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一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3]63号)

  3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二批抽样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3]96号)

  3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申请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三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3]104号)

  4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申请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四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3]121号)

  401、《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219号)

  40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3]11号)

  4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四个子系统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187号)

  40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吉国税发[2003]222号)

  40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182号)

  406、《关于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意见》(吉国税发[2003]69号)

  40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278号)

  40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272号)

  40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进行调查和测算的紧急通知》(吉国税发[2004]61号)

  4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国税发[2004]87号)

  4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42号)

  4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申请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一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73号)

  4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78号)

  4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76号)

  4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申请即征即退水泥产品第二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79号)

  4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申请水泥产品即征即退第三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99号)

  4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第二批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1号)

  4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检验结果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4]104号)

  4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6号)

  4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双辽市利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检验结果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11号)

  4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54号)

  4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4]320号)

  4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4]4号)

  424、《关于实施国家对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税[2004]253号)

  4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60号)

  4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73号)

  4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及要求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1号)

  4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294号)

  4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92号)

  43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411号)

  4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333号)

  4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64号)

  4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函[2005]46号)

  4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5]161号)

  4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88号)

  4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安排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133号)

  4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反避税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151号)

  4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5]147号)

  439、《关于小型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进便函[2005]8号)

  4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33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8]64号)中省局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102号)第一条。

  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125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

  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68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170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吉国税函[2001]138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182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3]268号)第一条。

  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265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废止、第二条第2款修改。

  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12号)第五条。

  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11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

  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5]195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36号)第五条、第六条。

  14、《吉林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180号)中省局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点。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