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3-06
摘要: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3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

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3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