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8
摘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9-28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发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标准、方式、内容、时限,以及对公布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措施等。现公告如下:

  一、将对税务部门已查处结案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5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将符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及社会媒体定期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 业人员,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三、将对按规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布标准,我省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对涉案金额进行了略微调整并拟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拟对社会公布达到我省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公告》的意义

  《公告》是我省国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计7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公布机关、公布渠道、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机关。《公告》第二条规定,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国家税务局公布。

  (三)公布渠道。《公告》第二条规定,省国家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四)公布内容。《公告》第三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五)管理措施。《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公布期限。《公告》第五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