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2004]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9
摘要: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23号        2004-12-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补充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需报送的其它资料”,暂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