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4]31号 1994-12-2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4]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省局对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费是指总机构(或管理机构)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由分支机构(或企业)为此而分摊、上缴的管理费。中央企事业单位,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凡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跨市、地区提取管理费,报省国税局审批;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一个市所属内跨县、区提取管理费,报市、地区国税局审批;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一个县、区内提取管理费,报县、区国税局审批。具体的提取和审批办法可参照原省税务局[1990]冀税二字第98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总机构(或管理机构)申报提取管理费时,必须同时提供管理费开支的范围、数额及其资金来源渠道等,未经批准而直接向下提取管理费的,在计征下属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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