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2]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8
摘要:不允许全行业实行核定征税的办法,对于确实暂时未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按照总局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采用带征率的,所得税带征率不得低于5%,凡低于上述“两率”的地方,年底前必须纠正;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要一律按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207号             2002-12-18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今年10月召开的全省个人所得税会议精神,对于帐册健全,能核算盈亏的中介机构,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必须实行查帐征收;不允许全行业实行核定征税的办法,对于确实暂时未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按照总局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采用带征率的,所得税带征率不得低于5%,凡低于上述“两率”的地方,年底前必须纠正;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要一律按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