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30
摘要: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202号       1999-09-3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各地、市电信局使用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是我区用票户收取电信业务费用的合法凭证。

  二、专用发票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地区)电信业务专用发票”(规格190×93mm),专用发票的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

  四、专用发票属于电脑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套印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办理。

  六、专用发票从1999年11月20日起启用。专用发票启用后,我区各地、市电信局原使用的各种电信业务的收款收据同时废止,并由各地、市、县地税局负责监销。

  各地、市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电信局联系,认真做好专用发票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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