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政办[1996]25号 1996-03-08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理顺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的工作关系,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范围,又要切实保持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税款流失。 二、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五条规定办理,两个税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不相互委托代征。基层一些地方需要相互委托代征的,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后分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若需要委托国家税务机构代征,须报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和税务检查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 五、这次调整税收征管范围以后,我区税务系统已划分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 六、本文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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