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162号 2009-05-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县级国税机关依照本文和甘国税函发[2009]81号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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