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及通关事宜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31
摘要: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及通关事宜[条款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      2010-12-31

  税务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自2016年9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停止执行。


  2011年1月1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开始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5号公布)适用协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发,且货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运。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当填写“14”。

  三、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时,进口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文件或者上述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的,相关货物不能享受ECFA优惠税率。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

  四、[条款废止] 对于ECFA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需证商品序号,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数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