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09]245号 2009-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 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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