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66号 2015-7-8 各上市公司: 为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九条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5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不受《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二条第(一)项“上市已满一年”和“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的限制。 三、鼓励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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