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8]1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07
摘要: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8]123号              1998-05-07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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