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5]1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09
摘要:《证明》的核发,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计税项目核发外,其他房地产转让,以每次转让同一项目的房地产核发一次《证明》。对同时转让不同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分别核发《证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135号           1995-10-09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函[1995]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管理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及“地土增值税完税证明章”统一由我局印发、刻制。

  二、纳税人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手续时,必须赁县以上经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没有《证明》的,国土、房管部门不给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证明》的审核、开具,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范围中属于应税的部分,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权属变便手续;属于政策规定免税或减征的部分,除赠与房地产部分暂由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外,其他属名征或减征部分,委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审核开具《证明》,属各县级市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的,由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开具《证明》,据以办理有关转让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办理的《证明》,原则上应由税政部门办理,也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指定部门或专人办理。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证明》,出具《证明》前,以纳税人提供的立项批文、开发合同、转让合同、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及欺了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应税项目应交税款与实交税款是否相符,对免税的项目,要核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核对无误后,按《证明》列示的栏目,逐项填写,并在《证明》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证明》由纳税人交国土、房管部门据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存根由征收单位保管,以备检查。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票证及“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印章”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登记《证明》的领、用、存,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报告市地方税务局。

  四、《证明》的核发,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计税项目核发外,其他房地产转让,以每次转让同一项目的房地产核发一次《证明》。对同时转让不同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分别核发《证明》。

  五、各单位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及管理办法。

  附件:

  1、粤地税函[1995]13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及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式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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