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办发[1995]42号 1995-12-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全区地方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的动态和信息,保证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宣传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并在全区范围内交流借鉴。根据全区地方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机构已基本健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地方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制度。各地市地税局法规宣传科要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宣传处报送一份书面年度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总结,暂未设立法规宣传科的地市地税局,由实际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的机构负责报送。各县(市)负责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的机构如何向地市地税局上报税收法制和税收宣传工作总结,由地市地税局确定。 二、实行专题及临时工作汇报制度。对自治区地税局布置的执法检查、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性活动,各地市地税局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题性总结,并及时上报。对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宣传处临时布置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各地、市、县地税局要按期按质量上报。 三、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宣传处备查或者备案制度。所有由各地制定的对地方税纳税人及其他地方税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文件,均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208号、桂地税发[1995]142号文的具体规定报送备查备案。 四、实行报表报送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要严格按照桂地税函发[1995]17号、桂地税办发[1995]2号文规定办理。对区地税局法规宣传处要求临时报送的报表,各地应及时按质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