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3]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19
摘要:请各有关责任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按时完成正式项目,扎实推进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42号            2023-05-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有关责任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按时完成正式项目,扎实推进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共37件,其中正式项目9件,预备项目15件,调研项目13件。

  一、正式项目(9件)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1.《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2.《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二)政府规章项目(6件)

  1.《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制定)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6.省政府规章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涉及的修改项目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预备项目(15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甘肃省开发区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5.《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6.《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8.《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二)政府规章项目(7件)

  1.《甘肃省外来投资促进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制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甘肃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7.《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3件)

  1.《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2.《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3.《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4.《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5.《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6.《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7.《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8.《甘肃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9.《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10.《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1.《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12.《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3.《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勤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制定)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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