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8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9-28
摘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7]80号       2007-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到期失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到期失效。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到期失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领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税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在当前土地资源缺乏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阶段,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应;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税负的统一;提高税额标准,为地方税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及时、顺利地贯彻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个三”工作思路的大事来抓。

  二、严格政策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我省从2007年1月1日起要严格按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征管。为此,各地要尽快开展政策调整工作,对照新《实施办法》的税额标准制定规定,综合评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做好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制定工作,报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未征收2007年度所属税款的地方,要抓紧做好税额标准的调整工作,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在下文之前已按原税额标准征收税款的地方,要及时将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差额税款补征入库,以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摸清底数,准确、全面掌握新增税源信息

  外资企业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对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税源基础信息不全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等途径,获取外资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信息,并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形式,准确、全面掌握外资企业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入库。

  四、[条款废止]掌握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的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审批减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除经当地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用地之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严格按《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失效]及时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税额标准的审批工作

  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方,如按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征税确有困难的,在2007年年底前,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适用税额标准。欠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日常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政策宣传效应。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