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101号 2008-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6号 2008-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4月2日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8年9月22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