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99号 2015-09-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三加强”强化新政落实 (一)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QQ等载体,重点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常态化”,确保每户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各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地税干部培训力度,使广大地税干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提高辅导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水平,切实解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电话提醒、短信提醒、上门辅导等方式跟踪服务,将2015年10月1日之前开业经营、年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列为重点群体和对象,解释并辅导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和2016年汇算清缴衔接的具体操作规定,让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知悉政策规定,明白优惠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三)加强管理。各单位要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跟踪问效,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管理填报制度,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及时、全面地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精细核算基础上,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二、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5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2015年10月份征期内,企业进行2015年第3季度(或2015年9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即所属期为2015年1月至9月,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待2015年11月份后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具体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督查和绩效考评,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2015年税务系统“一号督查”事项,自治区地税局已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绩效考评。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要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每季度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果,对于贯彻实施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拖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抓好后续整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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