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5〕64号 2015-12-17 各有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9号)执行。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照2015年第69号公告要求准备备案材料,并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主管地税机关,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主管地税机关对担保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附件: 1.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15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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