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25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3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7号           1994-04-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1.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的计算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一期初存货余额一本季末存货余额

  2.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季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上季累计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

  对采用销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剔除商品的进销差价。

  二、关于“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及审批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季如实填报《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运用情况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予以抵扣,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三、关于1994年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申报及审批

  1994年一季度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5月2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5月份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分局税政科应按季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上报市局。一季度抵扣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

  附件: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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