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0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4
摘要: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8]4号        2008-05-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 [条款废止]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04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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